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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不能超越合理范畴
作者:杨学友    文章来源:山东工人报    点击数:     更新时间:2016/5/30

    问:

  马女士所在公司通过职工代表会议,作出“职工不得迟到早退,凡迟到、早退超过半小时者,一律以开除论处”的制度。2016年1月23日,马女士迟到近1个小时。1月24日,该公司即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马女士,与其解除劳动关系。此情况下,马女士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?  

    答:

 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制定规章制度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仅要程序合法,依法依规,同时也要遵循适度合理的原则,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管理的范畴。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范畴对劳动者设定义务,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,用人单位应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,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


文章录入:综治办    责任编辑:综治办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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